試用期被解雇合法嗎?雇主3種常見違法行為與你的自保權益完整解析
台灣勞基法根本沒有「試用期」條款,試用期間遭解雇仍享有完整勞工保障。雇主若未給30天預告期、拒付資遣費、薪資打七折,均屬違法。本文整理3大常見違法行為、資遣費試算方式,以及入職前合約審查5大重點,幫助上班族在試用期間確保自身權益不被侵害。
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
台灣有近3成勞工曾在試用期遭遇不合理對待,但勞基法從未訂定「試用期」專章,試用期間的勞動契約與正式員工受同等保護。雇主在試用期解雇員工,仍須依法給予預告期(最長30天)及資遣費(年資0.5個月換算),否則即屬違法。本文整理雇主3大常見違法行為、主張流程,以及入職前合約審查重點,讓你上工第一天就做好準備。
「試用期間表現不符期待,今天是你最後一天。」許多上班族聽到這句話,往往以為試用期本來就可以任意解雇。但根據勞動部歷年裁決案例,試用期間遭違法解雇或薪資遭剋扣的申訴,每年超過2,000件。真相是:台灣《勞動基準法》從未設立「試用期條款」,試用期員工享有與正式員工完全相同的勞動保護。以下帶你逐一釐清法律地位、雇主常見違法行為,以及如何有效自保。
試用期的法律地位:台灣勞基法沒有「試用期條款」
許多人誤以為試用期是勞資雙方可以自由「試試看」的緩衝區,雇主可以隨時終止。然而,《勞動基準法》全文並無「試用期」三字。
勞動部函釋(勞動關2字第1040126602號)明確指出:試用期間的勞動契約,依法仍屬正式勞動契約,勞基法所有規定均適用,包括資遣程序、預告期義務、工資給付標準等。
這意味著雇主若要在試用期終止契約,必須符合《勞基法》第11條(經濟性解雇)或第12條(懲戒性解雇)所列的法定事由,否則屬於「違法解雇」,員工可請求回復原職或給付資遣費。唯一差異在於:試用期若未滿3個月,資遣費年資換算基數較小,但絕非「零」。
想深入了解台灣勞工完整權益架構,可參考我們整理的台灣勞工基本權益完整指南,涵蓋從到職到離職的所有關鍵節點。
雇主解雇仍須給:預告期與資遣費計算
即使在試用期,雇主若因「非可歸責於員工的事由」解雇,仍須依《勞基法》第16條給予預告期,並依第17條給付資遣費。
預告期規定:
- 年資未滿3個月:無強制預告期(但仍應通知)
- 年資3個月以上未滿1年:10天
- 年資1年以上未滿3年:20天
- 年資3年以上:30天
資遣費計算公式:
資遣費 = 月平均工資 × 年資(年)× 0.5
(未滿1年部分,以實際月數比例計算)
例如:月薪40,000元、任職4個月遭資遣:
資遣費 = 40,000 × (4÷12) × 0.5 ≈ 6,667元
金額雖小,但這是你的法定權利,雇主不得拒絕。若不確定自己的資遣費金額,可使用我們的資遣費試算工具快速估算,輸入年資與薪資即可得出結果。
🔧 資遣費試算工具
輸入月薪與任職月數,30秒算出試用期資遣費應得金額,避免少領6,000元以上。
立即試算 →
3種常見違法行為:薪資打折、不計年資、強迫自離
根據勞動部申訴案例與勞工律師實務,試用期間最常見的3種雇主違法行為如下:
違法行為1:試用期薪資打折
部分雇主以「觀察表現」為由,給付試用期薪資僅為議定薪資的7至8折。這直接違反《勞基法》第21條「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,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」的規定。若面試時議定月薪45,000元,試用期薪資就應為45,000元,任何低於此數額的扣減均屬違法。
違法行為2:試用期年資不計入勞退/勞保
部分雇主以「試用期不算正式員工」為由,延遲至試用通過後才為員工加保勞保、勞退。這違反《勞工保險條例》第6條「到職當日即應加保」的強制規定。延遲加保的日數,雇主須補繳差額保費,員工也可向勞保局申訴。
違法行為3:以「不適任」為由強迫自離
這是最常見的手法:主管不斷暗示員工「自己提離職比較好看」,或聲稱試用不通過「不給任何費用」。員工若在壓力下簽署自願離職書,將喪失資遣費請求權。請記住:只要不是出於真實自願,事後可主張意思表示有瑕疵而撤銷。
詳細的資遣費請求流程與法規依據,可參考我們的資遣費完整申請指南,了解從申訴到仲裁的完整步驟。
試用期薪資被剋扣的主張流程
若發現薪資遭剋扣或資遣費未獲給付,建議依以下流程處理:
第一步:蒐集證據。保留錄取通知書、勞動契約、薪資轉帳紀錄、出勤紀錄(打卡截圖或電子郵件)。
第二步:先行書面催告。以書面(Line訊息截圖亦可)要求雇主於7天內補足差額,並保留對話紀錄。
第三步:向地方勞工局申訴。攜帶合約與薪資紀錄,向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免費且平均3週內可完成。
第四步:調解不成,提起勞動訴訟。勞動事件法第44條規定,勞工提起給付工資或資遣費訴訟,訴訟費用暫免徵收,大幅降低維權成本。
🔧 薪資淨額試算工具
確認每月實領薪資是否與議定金額相符,試用期間薪資被打折時,立即比對出差額。
立即試算 →
如何反過來保護自己:入職前的合約審查重點
預防勝於事後申訴,入職前審查合約是最有效的自保手段。以下5點是試用期條款的必查項目:
- 薪資是否明確寫入合約:試用期與正式期薪資若不同,均應白紙黑字載明,避免口頭承諾。
- 試用期長度是否合理:無強制上限,但勞動部認定超過6個月屬顯不合理,可主張無效。
- 「試用不通過即終止合約」條款:此類條款本身合法,但解雇仍須有具體事由,不得任意援引。
- 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條款:試用期遭解雇後,過於寬泛的競業禁止條款可主張無效(補償金未達月薪1/2者通常無效)。
- 確認勞保、勞退到職日起算:合約應載明到職日即加保,或確認公司投保名冊。
更多合約審查細節,可參考我們的台灣勞工基本權益完整指南中的「到職簽約」章節。
試用期從來不是法外之地。了解自己的法定權利,才能在職場關係中立於不敗之地。下次收到錄取通知,記得先把合約讀完再簽名。